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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广东省中国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中国画学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hinese Painting Institute;英文缩写:GDCPI。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广东省从事中国画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推动中国画的时代性发展,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文化,促进广东文化强省建设,团结广东省的当代中国画家,推动中国画创作及理论研究,探索中国画现代发展规律,提升广东中国画的影响力。本学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遵守国家各项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30号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国画的继承和发展问题,通过理论研究和创作实践,推动广东中国画的发展;
 (二)主办或承办各种规模的中国画学术展览会和研讨会,推出新作,发现新人;
 (三)编辑出版与中国画有关的画册、著作、杂志,建立专业网站;
 (四)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推动广东中国画艺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五)积极参与有助于弘扬中国画艺术的所有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艺术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国画家;中国画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2次或获奖1次;被专业艺术机构(指省市画院、美术院校、综合大学的美术院系)聘用的中国画家;
 (四)名誉会员:在开展学会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艺术组织工作者;长期支持中国画发展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2人推荐并由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学术成果突出的会员经会长会议提名表决,通过后可成为理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及笔会;
 (六)向本学会反映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交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2,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2。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聘用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聘用和罢免会长会议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设立执行会长时,由执行会长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及以上的领导成员参加会长会议,会长会议代表常务理事会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会长会议不定期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获得艺术类高级职称(含正高级和副高级),或在高校担任副教授以上,拥有资深的教育经历和突出的学术成果;
 (三)在开展学会活动中有卓越贡献的艺术组织工作者,或长期支持中国画发展的社会著名人士,由会长会议提名,经会员大会通过,可成为“名誉理事”;
 (四)年满65周岁后原则上不再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任职条件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由会长会议商定标准,并提交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各大专业艺术机构任职,并在中国画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领军人物;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会长届满后为当然的“名誉会长”,副会长届满后为当然的“学术指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及以上的领导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及以上领导成员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长和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任免副秘书长和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副会长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首届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由创会筹备委员会制订并提名,并交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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